2014年9月11日,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相关关键点摘要如下:
促进维修行业转型升级
鼓励维修连锁经营,促进市场结构优化。
鼓励骨干、龙头企业通过资本纽带、市场运作等手段,积极开展重组、并购、扩张,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延伸企业价值链,实现规模化、集团化发展。
鼓励大型企业建立配件集中采购平台、钣喷中心等专业化支持体系,提升企业运作效率和效益。
鼓励品牌化发展,充实行业发展内涵。要着力扶持、培育一批维修服务质量高、质量信誉优的企业尽快成长为地方品牌,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并逐步向区域、全国扩展,发挥品牌示范保护作用。
限制4S店滥用汽车保修条款
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汽车三包规定,保障消费者维修消费选择权和汽车产品保修权利。
汽车生产及其授权销售、维修企业(包括进口汽车经营企业)应告知消费者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维护、修理汽车产品,不得限制、干预消费者自主选择维修企业和维修服务,不得以汽车在“三包”期限内选择非授权维修服务为理由拒绝提供维修服务。
破除维修技术资料垄断
1.自2015年1月1日起,汽车生产企业(包括从中国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境内销售的企业)要在新车上市时,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无歧视、无延迟地向授权维修企业和独立经营者(包括独立维修企业、维修设备制造企业、维修技术信息出版单位、维修技术培训机构等)公开汽车维修技术资料。
2. 在2015年12月31日前,汽车生产企业要公开全部已进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国产车型以及已获CCC认证的国产及进口车型的汽车维修技术信息。新车型上市3个月未能有效公开车型维修技术信息的,撤销该车型有关《公告》和CCC认证证书。
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
促进汽车维修配件供应渠道开放和多渠道流通,打破维修配件渠道垄断,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商标的独立售后配件;
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
贯彻落实《反垄断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保障所有维修企业、车主享有使用同质配件维修汽车的权利,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选择权。
充分运用物联网技术,建立汽车维修配件追溯体系,保证配件供应渠道公开、透明,实现汽车维修配件可溯源、可追踪,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追偿、可追责。